谁偷窥了你的商业机密?(之二)——什么是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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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实践中企业往往在同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很多人都认为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没有区别。事实上,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1)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竞业限制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前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后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2)竞业限制只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它除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外,还可以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设立竞争企业或者到存在竞争的企业工作。

(3)保守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除了这个目的,竞业限制还可达到保护企业经营利益的目的。如避免离职的劳动者因过于熟悉原用人单位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其他不利的情况等,这些目的未必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

(4)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

(5)保守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

(6)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它可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竞业禁止限制中又包括了保守商业秘密,那么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

(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能约定违约金,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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