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窥了你的商业秘密?(之三)——有关商业保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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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一般采用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不能约定违约金,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加入竞业限制条款。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也给出了一系列处罚条例,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应该熟知这些法律,在遇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正确的使用法律武器,并高调反击,以儆效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条款,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是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条款,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救济手段是赔偿违约金或者根据第90条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到单位损失的举证)。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第2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个人追诉起点是必须要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罪,追诉起点是相应个人犯罪追诉起点的三倍,即至少要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的才能追究相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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